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相关规定,由医疗保健机构依法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信息证明,主要用于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血亲关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生医学证明》已逐渐成为重要的法律证件,并承载着越来越多的社会功能,成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新生儿获得国籍、接受保健服务的医学依据和凭证。
在医院门诊一楼东区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处,门牌号为135,大厅有详细的标识,如果不清楚会有导医帮您。
您来到医院后,要填写您所带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核对信息是否正确,确认后均不能更改,确认后签字生效。
出院后方可办理,一个月内必须完成出生证的办理。办理时间为周二、周四上午(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是门诊大楼1楼东区135室。
2、原签发机构(接生医院)提供的新生儿分娩信息(病例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2)手写的《出生医学证明》需到最初上户的派出所复印《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签“户口专用”章。
注:2014年之前出生的新生儿、健苗网中无分娩信息需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夫妻双方,请在原分娩单位补录分娩信息后,在原《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或存根上备注已建档并加盖公章。
4、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亲笔签名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承诺声明书或公开发行报纸刊登的作废声明(长治日报、上党晚报)。
5、未落户的新生儿,提供父母双方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该新生儿未落户证明。
1、新生儿父母离婚的,取得抚养权的一方提供有效证件申请补发。提供离婚协议和离婚证,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原证记载父母双方信息的,变更信息内容不包括删除另一方信息。
2、新生儿父亲或母亲因死亡、失踪、羁押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可由其法定监督人申请换领。还需提供新生儿父亲或母亲死亡、失踪、羁押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佐证材料(包括:死亡证明或死亡人员户口注销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证明材料和服刑人员所在的监狱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3、办理时限:在受理补发申请后,按规定审核相关材料、条件符合、手续齐全、经审核无异议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
3、《出生医学证明》丢失承诺声明书(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书写,须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亲笔签名并按手印)。
本流程依据《山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2021版)制定,从2021年3月2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