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发是指管理机构为《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被盗等情形的出生人口重新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应由父母向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管理机构提出补发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三)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原《出生医学证明》仅记载新生儿母亲一方信息的,可只提供母亲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五)出生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病历(含病历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等)。无法提供住院分娩病历的,还应提供原证记载新生儿父母与其亲子鉴定证明。
第三十八条管理机构应对申请人身份信息进行核验,审核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与原证信息一致后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加盖补发专用章,并将补发信息在《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簿》完成登记。
第三十九条办理户口登记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只补发正页。办理户口登记前遗失的,经管理机构发函调查,公安机关核实后,予以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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