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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在国(境)外的婴儿如何申报户口?指南来了!
2026-01-23

  近期,卢女士前来咨询,她的孩子出生在国外,现在想回沪给孩子申报户口,不知道需要些什么手续,该如何操作?

  1. 出生医学证明及其翻译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或者相关政府联络部门的认证。无法提供认证的,则须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2. 婴儿入境时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

  3. 父母的《结婚证》(在国(境)外登记婚姻的,需在登记地办理公证或者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或政府联络部门的认证)。

  5. 父母《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7. 父亲或者母亲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定居国(境)外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其在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生育的,未取得澳门、台湾居民身份或者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旅行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入境的子女,随(外)祖父母报出生的,还需提供:

  ①父与祖父母或者母与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如:双方曾经在同一户内的《户籍证明》、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父(母)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

  信息来源:(2022年10月版)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国(境)外出生婴儿申报出生)告知书

  本告知单适用出生在国(境)外,未取得境外居民身份或外国国籍,且未满十六周岁婴儿报出生。

  申请人办理户口事项应当如实填写《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确认,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认定真实、有效的,予以受理。上述第一部分字体加粗的材料,由派出所收取原件存档。

  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的数据,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随申办市民云APP“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可通过亮证方式使用电子证照,免交纸质材料。

  父(母)一方为国(境)外人士或者军人,无法提供《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证件的,需要提供有效期内的护照及其翻译件或者军人身份证件。

  户口事项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办理,并提供监护关系凭证(即:《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监护公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等有效监护凭证)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本人因故无法亲自办理户口事项的,可以采取聘请律师、公证委托、在公安机关当面填写《户口事项办理委托书》或“随申办”移动端中“亮证授权”的方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人代为办理。代为办理的,还须提供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

  司法鉴定意见书需由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进行。

  各国使馆的政策各不相同,有回国落户需求的家长,请务必提前了解好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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